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三)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的补救的有关内容
(四)熟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六)熟悉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
(七)熟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八)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九)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记载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事项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帐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帐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帐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帐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证明文件。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及融资功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行使、保全和抗辩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背书转让和非背书转让。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申请、签发、转让退款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入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的申请、签发、承兑、付款、贴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一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帐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帐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帐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证明文件。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及融资功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行使、保全和抗辩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背书转让和非背书转让。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申请、签发、转让退款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入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的申请、签发、承兑、付款、贴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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