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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八章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税率、征收管理

(四)了解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对其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以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税法对特殊行业的纳税人作了特殊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两档照顾性税率分别为18%、27%。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人,应按本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各项收入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下列项目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比率扣除:

1.工资薪金

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借款费用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老年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应纳税额法定比例的,应当据实扣除。

4.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的,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的以上的(含1500万元),扣除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6.保险(基金)费用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7.租金支出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支出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方式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8.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

9.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10.资产折旧或摊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采取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11.资产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如涉及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准予扣除数额。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2.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需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3.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营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14.税收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三、不得扣除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8.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计算

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 = 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 33%

或 =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 × 1/12(或1/4)× 33%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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