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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

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

(三)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

(四)熟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法律规定。

(六)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和主要内容。

(七)熟悉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经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登记会计帐簿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1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八、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包括: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替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除特殊规定外,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多样,途径主要有: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七节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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